Post By:2022/4/22 17:06:46
此次拟征收房屋范围为:[b]即墨区鹤山路以南、龙泉河—坊子街以东、蓝鳌路以北、青岛锚链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花边厂—青岛服装十二厂—青岛焊割工具厂宿舍(含)及以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b]。
公告中,对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腾房期限、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程序等做了详细介绍说明。
[b]公告原文如下:[/b]
[b]即墨区营流路片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b]
为提高我区城市交通服务水平,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关于加快推进旧城区社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即政发〔2022〕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即墨区鹤山路以南、龙泉河—坊子街以东、蓝鳌路以北、青岛锚链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花边厂—青岛服装十二厂—青岛焊割工具厂宿舍(含)及以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部门
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
在本方案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征收所有权共有房屋,共有人共同作为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以房地权属证件计户,一证一户。
五、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腾房期限
以区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六、房屋用途认定
(一)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的。
(二)非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非住宅的。
(三)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全部或部分房屋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且相关证件注明的营业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的。
(四)未登记建筑和用途不清的房屋。由区政府指定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对调查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
七、补偿方式
采用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八、补偿标准和办法
(一)应补偿面积
1.带院平房及二层住宅。选择房屋补偿的,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第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计入应补偿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院落用地另行给予补助费。
2.多层楼房住宅。按照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与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50%支付房款;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该公摊面积不计入计算临时过渡费的面积)。
3.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
(二)安置补偿。补偿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另行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1.选择房屋补偿的。以确认的住宅或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非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给予等面积补偿。根据应补偿房屋面积结合安置房屋的户型设计选择安置房屋,可选择多套。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上靠或下靠,住宅房屋上、下靠总面积均不得超过3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与应补偿面积差额部分,按照相应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差价。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安置房屋简单装修,简单装修标准为:厨房、卫生间铺地砖、墙砖,安装洗菜盆、洗手盆、坐便器;室内安装木质夹板门;客厅、卧室地面水泥压光、墙面刮腻子。
2.选择货币补偿的
(1)住宅房屋。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院落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由评估机构结合房屋所在区域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确定;其他附属物、构筑物等不再评估,按院落用地面积以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费。
(2)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非住宅房屋。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非住宅房屋相应的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占地面积的,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评估补偿,其他合法附属物、构筑物等另行评估给予补偿。
3.工矿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予以评估补偿。
(三)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采用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方式,临时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四)补助费
1.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补偿的每户3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1500元。
(2)临时过渡费。选择房屋补偿的,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不含10平方米的奖励面积或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的公摊面积)和36个月的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因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根据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双倍标准计发逾期临时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应补偿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其临时过渡费按45平方米计发。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认定为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因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以确认的被征收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对于沿坊子街、蓝鳌路、鹤山路等主要道路底层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的住宅房屋,取得营业执照且有纳税记录(或免税证明)的,可以按照确认的经营面积给予征收公告时点等面积10年租金50%的等额租金补助。
(4)简单装修补助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不需要简单装修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以确认的房屋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计发。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因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确认的房屋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房屋补偿的,以确认的经营面积和36个月的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因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按双倍标准计发逾期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对于沿坊子街、蓝鳌路、鹤山路等主要道路底层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的非商服类房屋,取得营业执照且有纳税记录(或免税证明)的,可以按照确认的经营面积给予征收公告时点等面积10年租金50%的等额租金补助。
(五)奖励
1.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的,根据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临时过渡费应计发期限以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带院住宅选择房屋补偿或选择货币补偿及多层楼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奖励1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该奖励面积不计入临时过渡费的基数)。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万元,在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房的,每户奖励1万元。
2.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万元,在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房的,每户奖励1万元。
(六)住宅房屋安置区的划分
1.营流路片区改造项目(一期)规划安置区位于鹤山路-龙泉河-坊子街-蓝鳌路-规划的营流路围合区域。
2.根据营流路片区安置区总体规划布局,结合被征收人的意见,统筹确定具体安置区位置。
3.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
(七)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非住宅房屋安置区的划分。根据安置区的规划结合被征收房屋位置进行安置。
(八)抓阄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办法和时间。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潮海街道办事处另行制定和公布。
(九)安置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由潮海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也可由潮海街道办事处组织回迁居民按照民主决策程序选聘。
(十)安置区车位管理使用办法。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在居民回迁安置后另行确定公布。
(十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费用。由回迁居民按规定缴纳。
九、补偿程序
(一)公布《即墨区营流路片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居民意见;
(三)公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四)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货币补偿价格;
(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收回相关证件;
(六)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房、移交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确认后,领取补偿费、各种补助费和奖励,并结清上、下靠差价款;
(七)以安置楼区为单位,按照每个时间段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户数组织抓阄确定选房顺序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在规定期限内按选房顺序号在划分的安置楼区内选房定位;
(九)结清安置房屋实际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的差价款,办理回迁安置手续。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上(一)至(六)项程序执行;选择房屋补偿的,按照以上(一)至(九)项程序执行。
十、其他规定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青岛市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未能协商一致的,以投票、抽签方式选定。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住宅、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及需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租金价格等进行评估。
(二)被征收人回迁时,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确认为准,差额部分由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按相应的货币补偿价格结清差价款,办理回迁安置手续。
(三)办理回迁手续时,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征收实施单位。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期限前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地权属证件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去世的,由有继承权的所有继承人共同委托一名代理人,办理房屋安置补偿手续。
在规定搬迁腾房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或继承人未达成一致的,由征收部门根据本补偿方案,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和补偿金或者补偿房屋的提存。
(五)被征收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房屋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代表现场见证,采用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在剩余备选房源中确定安置房屋,并由区公证处全过程现场监督公证。
(六)房地权属证件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公证文书、司法文书、仲裁裁决书等,以有关部门、机构确认为准。
(七)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方案相关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奖励等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出租的,由被征收人、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自行处理;租赁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上级和即墨区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即墨区营流路片区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
我是个凡人,有着凡人的喜怒哀乐,不痛快的时候会喳喳几句;
我是个凡人,有着凡人的缺点,在心灰意冷的时候悲观失望
我是个凡人,但我不想做个庸人;我不是天才,因为我不是个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