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事都敢干!这3人被即墨法院判了2020/10/10 14:10:06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男子马某(天津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苏某及他人处购买“ESSE”、“中华”等品牌香烟,以每条提高2至4元的价格销售给许某(已判刑)8800余条,价值人民币36万余元。2019年1月开始,裴某一(在逃)指使两名女子刘某(潍坊人)、王某(哈尔滨人)等人利用旅行团领队的身份,通过旅客夹带的方式将香烟带到韩国交给裴某一,每运送一条香烟获利40至50元人民币。期间由安某学(已判刑)等人将裴某一从青岛购买或从外地购买(包括许某购买)通过物流运至青岛的香烟运送给被告人刘某、王某等人。2019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王某为裴某一运送香烟分别获利人民币22000元、35050元。被告人马某2019年12月27日被抓获,被告人刘某、王某分别于2019年9月8日、2020年3月25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刘某、王某在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另查明,经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王某适用社区矫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即墨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刘某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